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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汪鲁洪与赵明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鲁洪,赵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汪鲁洪,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24日,住峨眉山市九里镇汪家村4组。被执行人:赵明方,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九里镇汪家村4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峨眉刑自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汪鲁洪申请执行赵明方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费11796元及利息。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2)峨眉刑自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兴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