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卓群诉张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桌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群,张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74-1号原告:刘卓群,男,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雄,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法定代理人:彭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群诉被告张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卓群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卓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刘卓群负担。审判员  赖文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