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庆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四川友林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友林机械有限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顺庆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友林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友林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6660.4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