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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郑绍勇,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赵栖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郑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晚6时52分,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宜宾县安边镇豆坝村金多砂石厂装载河沙往柏溪方向沿柏(溪)安(边)路行驶。当驶至0KM+150M处拐弯下坡时,与前方临时停于道路上等候通行的车辆发生连环挂擦、碰撞、碾压,造成徐某某死亡、龙某某重伤、其余7人不同程度受伤、1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随即打电话向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并于其后主动到该大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宜宾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全身多部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龙某某的左小腿中上段以远、右小腿中上段以远缺失,属重伤。经宜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被害人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罗某、罗某某、曾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陈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李某的驾驶证、货车的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宜宾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雨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