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李艺平、李世文、刘金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李艺平,刘金好,李世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路。负责人:陈业雄。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艺平,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刘金好,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世文,男,汉族,1938年01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李艺平、刘金好、李世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