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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3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001-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薛学正,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原告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商终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等。因被告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87×××01帐户,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通天正合袜业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绍兴市佰林针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30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