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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新发与杨宏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发,杨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7号申请人赵新发。被执行人杨宏海。申请人赵新发与被执行人杨宏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新发于同年11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宏海赔偿申请人赵新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8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