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赵新发与杨宏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发,杨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7号申请人赵新发。被执行人杨宏海。申请人赵新发与被执行人杨宏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新发于同年11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宏海赔偿申请人赵新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8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