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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光晔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晔,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中路。负责人:刘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光晔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7日作出(2012)昌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光晔财产损失20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光晔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关忠峻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向本院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晔收到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鉴于申请执行人李光晔的申请执行标的额已全部实现,故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李光晔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忠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