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宪顺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覃忠师、覃冬玉,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为了筹集赌资,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明知中国电信在新兴农场月亮塘二队、进德镇琼林村枇杷屯等地没有宽带端口,以安装中国电信宽带业务为由,骗取柳江县新兴农场月亮塘二队黄XX等12人共计18220元、柳江县进德镇琼林村枇杷屯韦XX等6人共计6000元、柳江县进德镇琼林村浪烟屯刘XX等16人共计16100元、柳江县穿山镇木团村咸XX等9人及XX小学共计15190元、韦XX的1380元、唐XX的2040元。共骗取46人现金共计5893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殆尽。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诈骗赃款,取得43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黄帝养等四十六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书证:中国电信柳江分公司的报案材料、核查用户已缴费未办理电信业务的函、证明、代理商业务代办协议、收费收据,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人提供的退赃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具备安装宽带的条件,以安装中国电信宽带业务为由,骗取他人现金589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44人退还其本人,黄练磊、黄惠柳各2580元提存至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修海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建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