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黄某,无业。被告姜某,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黄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姜某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2月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姜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打骂、虐待原告,且沉迷于赌博(打游戏机),导致双方感情现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依法分割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四季青社区7组5号的房产。被告姜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以前确实是赌博(打游戏机),但自从今年有一次在外玩游戏机输了钱后,我就一直没有再赌博,我以后也不会再犯了。原告说我虐待她也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结婚生活十几年,从没有虐待过她。今年10月26日,我动手打了原告,是因为我与原告因小事发生了争吵,原告骂我,我又喝了点酒,被刺激才打了她。只要原告以后和我好好过日子,我绝不会再对她动手,工资也会按时按点交给原告。我现在深深地认识到了家庭的重要,我觉得我和原告还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我与原告的感情还是很深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姜某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姜某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曾一度沉迷于赌博(打游戏机),但原告对被告的该行为一直给予了容忍和谅解。2013年8月左右,原、被告因原告上网聊天一事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信任危机。2013年10月26日,双方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动手打原告,以致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两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应加强沟通、相互扶持,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戚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