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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双喜行政征收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双喜,理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朱双喜,又名朱友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理金玲,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行执审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双喜、理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双喜、理金玲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双喜有存款,为了便于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双喜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   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刘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