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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马修武诉马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修武,马德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371号原告马修武。被告马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修武诉被告马德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修武收到本院作出的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庆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