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琦诉被告磐石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自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琦,磐石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自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杨琦,男。被告磐石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贺,经理。被告李自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琦诉被告磐石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自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