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工行一汽支行与张凤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张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被执行人:张凤国,住长春市朝阳区。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凤国未能按(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57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凤国名下奥迪A4L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