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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69号原告李俊峰,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萧文彬、吴锡涛,分别系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29号恒顺大厦11楼1112号。法定代表人卢妙玲。被告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南城胜和工贸大厦10楼1002号。法定代表人林淦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杏芳,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原告李俊峰诉被告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顺公司)、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勇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萧文彬、吴锡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原告按揭购买汽车,领顺公司为原告代办按揭手续。领顺公司收取原告担保费5800元及第二、三年的保费33000元。领顺公司以恒顺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的收据。恒顺公司为领顺公司的关联公司,两被告均不具备保险代理资质,无权收取原告保费。原告第一年保险到期后,两被告未给原告购买2012年、2013年保险,也未退还保费。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保险费33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为35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东莞市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领顺公司为原告代办按揭手续,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与恒顺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交该合同,也不清楚该合同中有无约定保险费。2011年12月14日,原告向领顺公司支付了保险费33000元,领顺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兹收到李俊峰因购买汽车交来保险费(用于购买第二、三年保险,凭单结算多退少补)。金额:33000元”。原告主张第一年车险到期后被告未给原告及时购买,原告只能自行购买了第二年保险,遂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销售合同》、购车发票(复印件)、收据、车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机动车强制险发票、机动车辆保险发票,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收据,可以证明领顺公司已收取原告保险费33000元及承诺为原告购买第二、三年车辆保险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称领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为其购买车辆保险,由于领顺公司未到庭抗辩和举证,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领顺公司退还保险费3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5日计至付清之日),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恒顺公司收取原告保险费33000元,也没有证据证明恒顺公司有义务帮原告购买第二、三年的车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恒顺公司对保险费33000元也承担归还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俊峰保险费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5日计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李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领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娜第1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