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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延青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娥,任飞,王者云,吕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705-1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娥,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玉岱路206号。申请执行人:任飞,男,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者云,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白藤口村。被执行人:吕延青,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凤凰嘉苑小区6号楼301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月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延青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