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邹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凯,甘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956号申请执行人邹凯,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甘佑明,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2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格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