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咸云与孙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咸云,孙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521号原告:吕咸云。委托代理人:张蕾,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咸云与被告孙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咸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