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广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广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87号罪犯王广米,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6日作出(1998)宿中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米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广米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9日作出(1998)皖刑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广米的定罪处刑。2001年4月23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3年9月2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6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广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广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广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