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根花与吴普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花,吴普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陈根花,女,生于1943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吴普生,男,生于1964年7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根花吴普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根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