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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根花与吴普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花,吴普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陈根花,女,生于1943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吴普生,男,生于1964年7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根花吴普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根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