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