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成富,吴成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莉,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成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成华。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人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成富、吴成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1)钦南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使被申请人能够及时得到治疗,与被申请人黄黄成富达成庭外和解并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米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