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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董月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月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卜建章。被告董月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月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