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彭忠与曾建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曾建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彭忠,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珊珊,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锋,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负责人王春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忠诉被告曾建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忠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忠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