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与徐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徐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1号。法定代表人车忠超,该俱乐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攀,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霖,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诉被告徐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烟台国际海员俱乐部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