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276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沈仲谋、检察员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定边县石洞沟乡石洞沟村三队地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六采油厂新1**-045井场,将宁夏鼎盛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修井七队车队拦住,以与该修井队有劳务关系为由,向修井队索取劳务费11000元,否则不让车队通行。2012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修井队无奈将11000元钱付给被告人牛某某后,车队才得以通行。后被告人牛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交给定边县石洞沟乡石洞沟村三队村委会,另外代本村村民张某某领取1000元,剩余5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张某、陈某某、张x、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协议书、收条、征借用土地现场勘查登记表、征用土地协议书、情况说明、领条、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全部退还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其本人现在患有疾病,尚未痊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