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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鑫翃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鑫翃源工程有限公司,尚德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524号原告辽宁鑫翃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尚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翃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鑫翃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