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胡亚涛与被申请人熊春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亚涛,熊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50号申请人胡亚涛。被申请人熊春红。申请人胡亚涛因与被申请人熊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春红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第三人李桂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长胜桥社区居委会产权房屋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春红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第三人李桂莲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长胜桥社区居委会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