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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守强与杨桂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强,杨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守强,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桂芝,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桂芝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