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先华与肖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先华,肖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申字第58号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先华,男。委托代理人:黄文勇,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肖艺,女。再审申请人王先华因与被申请人肖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先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宜春审判员 赵宗秉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