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马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2066号原告:王某,女,200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马某,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