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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玉莲、杨华等与艾长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莲,杨华,杨萍,杨利,杨卉,艾长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玉莲。原告杨华。原告杨萍。原告杨利。原告杨卉。被告艾长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莲、杨华、杨萍、杨利、杨卉与被告艾长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长坤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莲、杨华、杨萍、杨利、杨卉撤回对被告艾长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莲、杨华、杨萍、杨利、杨卉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