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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株洲市兴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株洲市兴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63-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兴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大同村大荣组。法定代表人陈新桂。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法定代表人谈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兴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38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135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彭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