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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与姜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姜好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79号原告: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晔。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荣伟。被告:姜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好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好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1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原告龙游天路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