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西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西,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2932,壮族,小学文化,家住柳江县成团镇××之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熊西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覃慧慧联系,并在柳江县拉堡镇江城大厦的“母语酒吧”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毒品卖给覃慧慧,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净重0.37克的疑似毒品一小包、毒资200元、作案用Iph0ne手机一台。经鉴定,缴获的小包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吸毒人员覃慧慧的陈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熊西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熊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作案手机:Iph0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乙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