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顾长泉、鲍小花等与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泉,鲍小花,顾雨梦,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顾长泉。原告:鲍小花。原告:顾雨梦。法定代理人:顾长泉,系顾雨梦祖父,基本情况同上。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盛增红。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军。被告: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傲其。委托代理人:徐成玉。被告: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代表人:徐成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长泉、鲍小花、顾雨梦与被告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宁波东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长泉、鲍小花、顾雨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顾长泉、鲍小花、顾雨梦共同负担。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