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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殷学儒与杨德金、陈秀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儒,杨德金,陈秀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殷学儒,男,1946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富龙(系特别授权)。被告杨德金,男,1938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陈秀英,女,1942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儒与被告杨德金、陈秀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学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