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肖荣双、高德会等与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荣双,高德会,龙昌全,龙思颖,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肖荣双。原告:高德会。原告:龙昌全。原告:龙思颖。法定代理人:龙昌全,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石板山村**组**号,系原告龙思颖父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依刚。被告: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经��者:林捷。原告肖荣双、高德全、龙昌全、龙思颖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荣双、高德全、龙昌全、龙思颖起诉称:2013年10月14日晚上10时左右,肖燕入住被告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606房。2013年10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肖燕从该宾馆坠楼身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意外事件。四原告作为死者肖燕的直系亲属,是法律上的赔偿权利人。被告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从事住宿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窗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肖燕不慎从窗口坠落身亡,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肖燕死亡赔偿总额是774843元(包含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8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93710元。本院认为:被告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故本案原告将台州市椒江五月花商务酒店作为被告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和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荣双、高德全、龙昌全、龙思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