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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谷贺、李洪与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谷贺,李洪,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谷贺,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洪,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谷贺、李洪因与被申请人金莱克(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谷贺、李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慧君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