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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722号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齐昊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嘉兴市齐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722号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安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齐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钱明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齐昊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4元,由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