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文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吕文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懿,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吕文挺,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重工)与被告吕文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北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尔重工诉讼代理人熊先坤、王懿,被告吕文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尔重工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按原告招聘公告来应聘,经面试后双方于2013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经原告考核,被告被评定为试用不合格。经查证,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原告于2013年6月30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同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认为,原告招工时明确说明招聘从事连续三年以上操作的刨床工,被告曾在大润发超市工作,所以并不是连续。被告在操作刨床时很生疏,在履历表中也存在弄虚作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现原告没有龙门刨的职位给被告,已经另行招聘了一位龙门刨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被告要求继续工作的请求,原告是无法做到的。原被告约定的试用期合法有效,被告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故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诉请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吕文挺辩称:被告原在东大公司做龙门刨工,从1985年技校毕业就开始从事这个工种了,后来在大润发干过一个月的理货员。我去泰尔重工时讲是叫我干龙门刨的,可他们的龙门刨还没有买回来,公司不会白养我,所以就叫我干牛头刨,牛头刨比龙门刨小一些。2013年6月20几号一大早,人力资源部通知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可我还想继续干。人力资源部叫我别上班了,如果我再去上班就通报开除我,我呆了几天看没有动静,就没有再去上班了。之后我就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泰尔重工的老板我一直没有见到,老板有两个秘书,一直不给我见老板。我想这件事情起因还是我穿的两双劳保鞋被戳通引起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没有出过废品,也没有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吕文挺与泰尔重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试用期两个月。吕文挺具体从事操作刨床工种。在试用期内,经该公司卷取作业区考核,认为吕文挺工作不合格。2013年6月28日,泰尔重工认为,吕文挺用工考核不合格,且不符合录用条件,面试时提供虚假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决定自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与吕文挺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同年7月4日,泰尔重工向吕文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吕文挺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8月21日作出马劳人仲案字(2013)第158号仲裁裁决书,以泰尔重工没有提举吕文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为由,裁决泰尔重工与吕文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泰尔重工提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员工绩效考核表和试用期评估结论各一份、用工联系登记表、网上电子招工信息一份、吕文挺履历表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工会的通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争议裁决书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吕文挺与泰尔重工系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吕文挺与泰尔重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关于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其中第1款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吕文挺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泰尔重工的举证,该公司对吕文挺的员工绩效能力评估,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可以证实吕文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现用人单位已经在吕文挺原工作岗位重新聘用了他人,故吕文挺想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无法实现。综上,作为用人单位的泰尔重工诉请确认其解除与吕文挺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泰尔重工认为吕文挺在应聘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解除与吕文挺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泰尔重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青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