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霞,徐晓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吴清霞,农民。被告:徐晓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霞与被告徐晓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