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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霞,徐晓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吴清霞,农民。被告:徐晓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霞与被告徐晓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清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