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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南京铁强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羚羊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南京铁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云网、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羚羊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永城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在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胜寒、徐剑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铁强门业有限公司(下称铁强门业公司)与被告南京羚羊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羚羊电动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羚羊电动车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本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的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羚羊电动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羚羊电动车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