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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江斌与刘俊、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斌,刘俊,王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14号原告:王江斌,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易晓斌。被告:刘俊,被告:王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斌与被告刘俊、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