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东喜与吴卓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喜,吴卓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3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喜,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吴卓承(曾用名吴卓成、外号吴卓)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偿付申请执行人王东喜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6400元,承担诉讼费1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卓承所有的皖A×××××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未实际控制住。并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卓承名下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该房屋已于2013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