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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386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钦,男,汉族,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文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汉族,安平县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张荣辉,男,汉族,安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荣辉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