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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方建飞与吾叶、郑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飞,吾叶,郑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方建飞。被告:吾叶。被告:郑金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飞诉被告吾叶、郑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建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龙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