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辖初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应当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08年8月19日,南通华荣苏商御景湾项目部作为需方与供方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资供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向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的南通华荣苏商御景湾47#、49#楼工地供应二孔砖、多孔砖和二孔配砖,需方在工地现场验收,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由守约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因需方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在书面协议中选择“由守约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该协议内容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为“南通华荣苏商御景湾工地47#、49#楼工地”,故该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