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6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诗涛与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涛,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6462号原告唐诗涛,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保税仓库S6-3-3。法定代表人董因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涛与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诗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唐诗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