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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调确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桂凡与徐彤荣s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罗调确字第228号申请人:肖桂凡,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徐彤荣,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2013年9月21日21时10分许,申请人肖桂凡驾驶沪DL44**号轻型厢式货车,由罗源县松山镇往罗源城关方向行驶,途经104国道罗源县松山卫生院路段,超车时与迎面驶来的,由申请人徐彤荣驾驶的闽A193**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徐彤荣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肖桂凡愿意赔偿申请人徐彤荣医疗费431.64元、车损修理费47989元、施救费400元、直接财产损失费1689元。二、申请人徐彤荣愿意赔偿申请人肖桂凡医疗费766.83元。三、申请人肖桂凡的车损修理费、施救费由肖桂凡自行承担。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肖桂凡与申请人徐彤荣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肖桂凡与申请人徐彤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自: